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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四名90后少年为寻刺激喷漆毁损十余辆车获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7/14 9:08:03

 四名90后少年辍学在家无所事事酒后为寻求精神刺激,喷涂毁损十余辆车,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后悔不已。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林某安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一人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林某川、林某安、林某兵、林某宝四人先后在被告人林某川位于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的根雕店内、文亨镇的“逍遥谷”、莲中路大榕树边上的夜宵摊上喝酒。11月3日凌晨,经被告人林某安提议,被告人林某川、林某兵、林某宝表示同意,四被告人欲到连城县城寻求精神刺激。被告人林某川、林某安、林某兵、林某宝四人共骑了三辆摩托车先后到连城县商品交易城内、街心公园“三特”超市门口、连城县公安局门口、莲峰镇东环北路286号门口等地。

期间,被告人林某川、林某安、林某兵将五辆汽车的玻璃、雨刮器等砸坏;被告人林某川用被告人林某兵拿来的自喷油漆在十一辆汽车的挡风玻璃、引擎盖或者后车厢盖上、街心公园附近的石凳、垃圾桶、充气彩虹门及变电箱上喷涂“SB”字样;被告人林某宝骑摩托车载人转移地点。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川、林某安、林某兵、林某宝四人酒后为寻求精神刺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74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川等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宝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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