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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沈阳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6-10

(一)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1、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5、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联系检察院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检察院。
(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律师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四)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的案情
(五)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需经本人同意,并且要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2、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3、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六)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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