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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沈阳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6-14

1、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适用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2、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原则:由于离婚协议体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因此,以形式审查为主,仅审查是否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
3、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原则:财产分割协议,如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应认定具有律效力。与合同规定不同,不能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变更或撤销原协议。
4、对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因证据不足,院不予支持,后当事人又有新的证据,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判决未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以另行起诉的除外。
5、根据《婚姻》第47条提起诉讼的,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是否已与其他财产或债务一并处理等,如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不应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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