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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如何分配

沈阳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6-14

 离婚房屋如何分配,由于房屋性质多样,因此,是离婚诉讼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以下,我将几种常见的形式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

一、普通房屋:
       1、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且双方对其房屋没有约定为个人所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如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婚前购买(包括房产证为婚后取得),能够证明系该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为个人财产;
       如婚前购买为按揭方式,并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期房款,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论婚前取得房产证还是婚后取得,都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应归还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并适当考虑增值部分。如果婚后进行了修缮、装修、扩建、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房改房权属的认定: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均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是否已婚、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福利政策均影响房屋的价格,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受,从而使其失去享受福利分房的可能性,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改房的取得,完全利用其个人的福利因素,与对方福利因素没有任何影响,没有影响到对方享受福利政策,致使房屋产权在婚后取得,且登记在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三、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认定(因各地规定不同,可能有所不同,比如上海):
婚前:除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均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后:除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均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四、 婚后拆迁安置房:以被拆迁的原房屋产权进行认定。

五、 违法建筑:对于未取得所有权之前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但不能分割。如果离婚后,该违法建筑成为合建筑,可另行主张分割。
    对于违建筑所得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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